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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林嘉佳
原告
白秋月
原告
御品華廈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保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告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
被告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洛凡
被告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家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呂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四至六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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