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2號
- 原告
- 林嘉佳
- 原告
- 白秋月
- 原告
- 御品華廈大廈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保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瑛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傑明律師
- 被告
-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堯
- 被告
-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洛凡
- 被告
-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呂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四至六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