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雲智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前已聲請對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109年11月12日具狀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件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29萬4,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4,940元【計

算式:15萬5,440元-500元=15萬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