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70萬5709元及利息,核其上訴利益即為170萬570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70萬5709元及利息,核其上訴利益即為170萬570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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