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富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清發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闕璦琤律師
- 被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李思靜律師
潘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闡明兩造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