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啟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雅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