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7號
- 原告
- 妙管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囍多管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囍多管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