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邱復生
- 上訴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84號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6700元(4,726,700+5,780,000=10,506,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7 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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