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楊承翰

  • 原告
    鍾炳利即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之董事長謝杏娟
  •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6號聲 請 人 鍾炳利即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謝杏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有經濟部民國109 年3月2日經商字第10902405850號函、相對人之第14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單、原捐助章程(107 年12月19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9 年1月9日修正)、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至9、11至15、17、18、20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查僅係字義酌修、條文順序調整、依財團法人法認章程無須載明規定之刪除、及財產保管授權規定之刪除等,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於附件對照表以外之變更章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欣怡 附件:對照表 ┌─────────────┬─────────────┐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 │第五條 │第四條 │ │本社之創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佰│本社之基金,由下列各捐助人│ │萬元整,以銀行定期存款方式│依其捐助金額捐助之: │ │保管,由下列各捐助人依其捐│(一)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助金額捐助之: │ 新台幣貳拾肆萬圓(據│ │一、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新│ 台機公司100 年12月15│ │ 台幣貳拾肆萬元(台機公│ 日台機清算綜字第1000│ │ 司解散後,其董事職務之│ 0000000 號函該公司清│ │ 指派權已改由經濟部行使│ 算即將完結,法人人格│ │ )。 │ 亦將消滅,台灣機械股│ │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 份有限公司以捐助人名│ │ 台幣貳拾肆萬元。 │ 義指派代表擔任本社董│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事會董事職務之指派權│ │ 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 改由經濟部行使)。 │ │ 理處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現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 新台幣貳拾肆萬圓。(│ │ 司)。 │ 該公司依公營事業移轉│ │四、台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 民營條例規定於八十三│ │ 司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已│ 年六月廿二日正式變更│ │ 因公司合併,併入台灣糖│ 為民營公司)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五、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 │ 貳拾肆萬元。 │ 業管理處新台幣貳拾肆│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萬圓。(據行政院國軍│ │ 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八六)輔伍字第○○│ │ │ 七八二號函該處奉行政│ │ │ 院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 │ 台八十六防字第一五一│ │ │ 七六號函核准改制為榮│ │ │ 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四)台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 │ │ 公司新台幣貳拾肆萬圓│ │ │ 。(據行政院八十年一│ │ │ 月三十一日台八十經字│ │ │ 第四五四一號函該公司│ │ │ ,准自八十年三月三十│ │ │ 一日併入台灣糖業股份│ │ │ 有限公司) │ │ │(五)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台│ │ │ 幣貳拾肆萬圓。 │ │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圓。│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社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製訂業務方針、審核年│ │ 及運用。 │ 度業務計劃及報告。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蕾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監督業務推行。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基金保管。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財產運用及處分。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學者專家董事之選任。│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經理人員任免。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八)解散之擬議。 │ │ 擬議。 │(九)捐助章程修改之建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處理。 │ │ 擬議或決議。 │ │ ├─────────────┼─────────────┤ │第七條 │第五條 │ │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本社設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 │組成,人數應為單數,由董事│織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五人為│ │推選五人為常務董事組織常務│常務董事會。由常務董事互推│ │董事會。由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 │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社,│表本社,並綜理董事會一切事│ │並綜理董事會一切事務。 │務。 │ ├─────────────┼─────────────┤ │第八條 │第七條 │ │董事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董事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二人。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二人。│ │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公營事│(二)本社政府機構捐助人及│ │ 業捐助人及民間機構捐助│ 民間機構捐助人指派代│ │ 人指派代表八至十人。 │ 表九至十人。 │ │三、董事會推薦學者專家一至│(三)董事會推薦學者專家二│ │ 三人。 │ 至四人。 │ │學者專家董事,由上屆董事會│學者專家董事,由上屆董事會│ │遴選聘為次屆董事。董事因本│遴選聘為次屆董事。董事因本│ │身職務變動而有出缺時,由原│身職務變動而有出缺時,由原│ │派薦機構改派人員擔任之,並│派薦機構改派人員擔任之,並│ │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第八條 │ │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每屆│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之任│ │之任期均為四年,如經連續指│期均為三年,如經連續指派、│ │派、連聘及連選均得連任,但│連聘及連選均得連任,但每屆│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超過全│ │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 │二。 │ │ ├─────────────┼─────────────┤ │第十一條 │第九條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或常│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務董事會,會議均由董事長擔│ │ 數同意行之。 │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出席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擔任臨│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時主席。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律或監督│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官署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 │別決議,並陳報經濟部許可後│應由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 │行之: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事項│ │ │ 。 │ │ ├─────────────┼─────────────┤ │第十二條 │第十條 │ │本社置監察人二人至三人,由│本社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負│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責有關業務及財務之監察事宜│ │。其職權如下: │,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察人。 │ │ 況。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 │ 產資料。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 │ │ 助章程執行事務。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 │監察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監察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一人。 │(一)經濟部指派代表一人。│ │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公營事│(二)政府機構捐助人及民間│ │ 業捐助人及民間機構捐助│ 機構捐助人推選代表一│ │ 人得推選代表一至二人。│ 至二人。 │ │監察人得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監察人得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 │開會時,召開聯席會議。 │開會時,召開聯席會議。第七│ │監察人之補缺及任期亦準用本│條第三項及第八條之規定,於│ │章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之│監察人之補缺及任期準用之。│ │規定。 │ │ ├─────────────┼─────────────┤ │第十四條 │(無) │ │本社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 │ │控制及稽核制度,報經濟部核│ │ │定。 │ │ ├─────────────┼─────────────┤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 │本社經理部門秉承董事會制訂│本社經理部門秉承董事會制訂│ │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 │本社業務。 │本社業務。 │ │經理部門設總經理一人,其任│經理部門設總經理一人,其任│ │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經董│期為三年,重要佐理人員若干│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 │本社組織規程另訂,經董事會│過後聘任之,重要佐理人員名│ │通過後並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額由董事會核定,經理部門之│ │。 │組織規程另訂,經董事會通過│ │ │後實施。 │ ├─────────────┼─────────────┤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 │本社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社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度開│ │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始前二個月,擬具業務計劃書│ │限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及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審│ │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議通過後執行,計晝與預算有│ │後報請經濟部辦理。 │變更時亦同。 │ ├─────────────┼─────────────┤ │第十八條 │第廿條 │ │本社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依│本社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度終│ │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了後,編具業務報告書及收支│ │限編製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決算書,提請董事會審定,並│ │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審定│報請經濟部核備。 │ │,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審核│ │ │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 │ │告書,一併報請經濟部辦理。│ │ ├─────────────┼─────────────┤ │第二十條 │第廿三條 │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本章程經陳請經濟部核准備案│ │報經濟都許可,經法院變更登│後施行。 │ │記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