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5,085元即新臺幣(下同)2,259萬3,728元(計算式:

77萬5,085×29.15=2,259萬3,728,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萬6,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