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岑德強
- 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二、請說明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
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
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發生日、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
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請說明對債務人之債權有無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
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
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之可能性。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
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
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
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
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
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