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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賴秋萍

聲請人
長欣邦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宗翰
相對人
華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溫宗翰」,應更正為「温宗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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