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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陳朝福
相對人
屠世天

魏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之105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准以同面額之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2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105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並以109年度存字第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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