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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唐煒哲

  • 當事人
    呂金象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呂金象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5年9月1日簽訂之 「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入股合作協議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無涉及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自為財產權訴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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