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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請求合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家慧

原 告
羅康鴻
被 告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利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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