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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合夥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林利燊

  • 原告
    羅康鴻
  • 被告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羅康鴻 被 告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利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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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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