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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高利演藝工作室即郭翠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高利演藝工作室即郭翠香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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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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