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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浪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被 告 張永浪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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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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