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游客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兆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9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