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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代 表 人 姚勝富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7月1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86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67.6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新臺幣841,087元(29.86×28167.67=841,087,元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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