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 原告
-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劉勝元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代 表 人 姚勝富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7月1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86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67.6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新臺幣841,087元(29.86×28167.67=841,087,元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