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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楊人義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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