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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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