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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4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林士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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