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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3號

請求調整給付金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給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將兩造所締結「SAP雲端服務訂閱合約書」之訂閱費用部分依「甲方每季須依其實際使用之總份數給付訂閱費予乙方,而每份之訂閱費應以美金12.41元計價」之方式為調整,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日後本案訴訟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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