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7號
- 原告
- 藍鈺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被告
- 盧卡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