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5號
- 原告
- 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竇國誠
- 原告
- 起祥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0,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出具委任狀。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9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0,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出具委任狀。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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