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7號
- 原告
-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龍財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9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龍財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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