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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儀
被告
奈德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8,902.3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29.76)計算,折合應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5,734元【計算式:88,902.35×29.76≒2,645,73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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