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8號
- 原告
- GAUNET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LEE HO SANG(李昊相)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承毅律師
- 被告
-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1,414元及法定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6,359元(計算式:141,414×29.745=4,206,3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