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9號
- 原告
-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059號
李佳芳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