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2號
- 原告
- 儲存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空間創新東興館有限公司、優勢空間創新文心館有限公司、顏祺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2,005,056元,1,058,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06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