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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晟鈺智能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汶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其已施作完工工程、追加工程,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7萬1,982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97萬1,982元;原告並主張其既施作完工本件工程,乃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發票人為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票面金額分別為150萬8,220元、452萬4,660元、19萬6,000元、58萬7,999元之預付款保證票、履約保證票共計4紙本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萬6,879元(計算式:1,508,220+4,524,660+196,000+587,999=6,816,879)。原告於本訴合併提起二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78萬8,861元(計算式:3,971,982+6,816,879=10,788,8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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