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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給付租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
原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
原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被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華福報財經
被告
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柒

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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