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5號

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被告
福臨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地下一樓至地上三樓房屋,自民國109 年5 月1 日起之租金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所得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億2,000萬元(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及租約降租協議,租賃期間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125 年12月31日止,故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租賃契約之約定終止時,尚餘16年又8 個月,即200 個月 × 每月租金為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