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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9,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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