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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宅栄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力文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6,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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