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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吳麗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黃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3534元(計算式:2,752+41,818+46,748+32,216=123,534),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附表1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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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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