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江研壹
- 原告達康勁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達康勁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研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鎮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7,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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