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 原告
- 台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曼雲
- 訴訟代理人
- 鄭淳池
- 被告
-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萬1,81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24元(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