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0號
- 原告
- 香港商佳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房屋價值(如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證明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7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房屋價值(如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證明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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