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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保單復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張美玲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單復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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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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