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古定國
- 原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62,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1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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