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6號
- 原告
- 天揚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季睦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勝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TDF-8687牌照兩面、行照乙枚,及其所積欠之行政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9,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9,100元(計算式:4萬元+1萬9,100元=5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