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攤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簡添福
- 原告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攤還費用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創威智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8號 原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添福 原告因請求攤還費用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創威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鋇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9,31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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