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 原告
- 東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曦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江山、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中華民國飛鏢協會、中華民國泰拳協會、中華兩岸文經科技創新交流協會、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 萬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9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