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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東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曦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江山、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中華民國飛鏢協會、中華民國泰拳協會、中華兩岸文經科技創新交流協會、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 萬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9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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