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明被告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按月返還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按月返還18萬9,280元,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259萬2,720元【計算式:(175,000×46)+(189,280×24)=12,592,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