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珮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蓉律師
- 被告
- 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萬9,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