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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親字第28號

否認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溫宗玲

原告
甲○○
被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乙○○非被告丙○○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離婚,原告於107 年10月19日與訴外人丁○○結婚,被告乙○○於108 年2 月11日出生,非受胎自被告丙○○。為此,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聲明:(一)確認被告乙○○非被告丙○○之婚生子女。(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被告乙○○戶籍謄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親字第98號卷第5 頁)、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108 年5 月13日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見同上卷第6 至19頁)為憑,足徵被告乙○○非受胎自被告丙○○,是原告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五、綜上所述,被告乙○○非受胎自被告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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