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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7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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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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