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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被 上 訴人 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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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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