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張永俊
- 上訴人威通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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