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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祐宸

原告
艾科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翊懷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被告
盧貝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丞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兩造並應於110年4月9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依原證3報價單所示維修條件至原
    告公司履行修繕義務。」其中「原告公司」係指何處所?請
    以門牌號碼或其他可資識別之方式具體特定。
  ㈡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完成機
    器維修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萬元及年息5%之利息。」其中
    「完成機器維修日」應如何特定?「年息5%之利息」計算之
    期間(起迄日)為何?該利息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部分:
  原證3報價單2張,分別是針對何機器所為報價?「總價」欄
    記載「7,100~19,300」、「14,000~17,300」其最低價與最
    高價各係如何計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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